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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僅遲到2次就解雇合法嗎?

  2019年8月27日,王飛與天技學校簽訂勞動合同書,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,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。合同第四條約定試用期內(nèi),乙方經(jīng)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,甲方可解除合同。

  同日,王飛在試用期考核辦法上簽名。試用期考核辦法內(nèi)容:“.....四、試用期間,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考核不合格:(一)考勤方面:1、遲到/早退兩次(含)以上的;......員工有以上任何一方面中任何一種情形的,即屬于考核不合格,公司有權(quán)解除勞動合同,且無需支付任何經(jīng)濟補償金或賠償金。員工聲明:本人已仔細閱讀上述試用期考核辦法具體內(nèi)容、并自愿接受其約束!

  學校的作息時間是上午8:20教師上班,8:20—8:30班級晨會,12:00—13:20午餐及午間休息,班主任宿舍檢查。下午13:30—14:10第五節(jié)課,16:30教師下班。學校實行上班、下班指紋考勤,中午不考勤。

  2019年9月4日上午8:21王飛到達學校,指紋考勤時間8:21。

  2019年9月18日中午休時間王飛外出,當天下午13:26王飛返回學校。

  2019年9月18日下午,學校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,理由是王飛在試用期遲到2次,入職登記表信息不實。

  2019年9月27日,王飛申請仲裁,請求判定學校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無效,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,并補償、賠償一切相關(guān)損失。同日,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。

  2019年10月9日,王飛向法院提起訴訟。要求學校補償、賠償誤工工時工資、課時費、加班費等,及因主張維權(quán)導致的通訊費、交通費、材料費等共計9000元。

  一審判決:在試用期兩次遲到,按照試用期考核辦法屬考核不合格,可解除勞動合同

  一審法院認為,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(一)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
  本案中,學校制定了試用期考核辦法,該考核辦法是學校對招聘新進員工在試用期的工作態(tài)度、工作能力等進行客觀評價的標準,規(guī)定了考核不合格的具體內(nèi)容以及后果,該考核辦法內(nèi)容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。王飛在學校的試用期考核辦法上簽名,應清楚知曉試用期間的考核內(nèi)容,應受試用期考核辦法的約束。

  根據(jù)學校考勤記錄、微信聊天記錄,顯示王飛在2019年9月4日上午8:21到達學校,2019年9月18日王飛在中午午休時間外出,當天下午13:26王飛返回學校。雖然學校對中午不考勤,但是作為學校的員工,仍然應當按照學校的作息時間,準時到學校,不能遲到。王飛在試用期中出現(xiàn)兩次遲到。

  雖然王飛對兩次遲到進行了解釋,但是1、王飛未提供證據(jù)證明2019年9月4日上午遲到是因為堵車的原因,而學校對其解釋是不認可的,王飛主張考勤機快了2分鐘也沒有事實依據(jù)。2、王飛主張在12:15左右學校人事專員反復給王飛打電話,催促其交辦理社保材料。王飛認為是占用其中午休息時間,如學校說王飛遲到了,是由學校人事專員打擾而導致。該主張理由不符合常理,不能成立。

  關(guān)于王飛填寫求職登記表、員工入職登記表個人信息內(nèi)容是否屬實。盡管王飛填寫求職登記表、員工入職登記表內(nèi)容信息不一致,2019年8月27日王飛填寫員工入職登記表的內(nèi)容比第一次填寫求職登記表的內(nèi)容詳細,作為用人單位學校應該對此進行核實,而學校在同日就與王飛簽訂勞動合同書,王飛在學校的試用期考核辦法上進行簽名,這一系列行為可證明學校不再對王飛填寫個人信息內(nèi)容進行核實,況且學校確認了王飛的工作經(jīng)歷,王飛與原單位不存在勞動關(guān)系,因此,王飛填寫個人信息內(nèi)容是屬實的。

  學校針對王飛在試用期間中出現(xiàn)兩次遲到的現(xiàn)象,按照試用期考核辦法第四條考勤方面的內(nèi)容,認定王飛屬于考核不合格,根據(jù)試用期考核辦法規(guī)定員工有以上任何一方面中任何一種情形的,即屬于考核不合格,公司有權(quán)解除勞動合同,以及勞動合同書第四條試用期內(nèi),乙方經(jīng)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,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勞動合同的約定,學校解除其與王飛簽訂的勞動合同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系合法解除。王飛要求學校補償、賠償誤工工時工資、課時費、加班費等,及因主張維權(quán)導致的通訊費、交通費、材料費等,總額暫定為9000元的請求于法無據(jù)。

  綜上,一審法院判決:駁回王飛的訴訟請求。

  王飛不服,提起上訴。

  二審判決:學校以王飛在試用期兩次遲到為由,認定其考核不合格,解除勞動合同符合規(guī)定

  二審法院認為,學校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包括王飛出現(xiàn)兩次遲到情形:2019年9月4日上午王飛8:21到達學校,屬于遲到情形;2019年9月18日王飛午休時間外出,于當天下午13:26返回學校,屬于遲到情形。

  學校試用期考核辦法明確規(guī)定,“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考核不合格:(一)考勤方面:1、遲到/早退兩次(含)以上的……”。對此,本院認為:

  學校有明確的作息時間要求,王飛應當遵守,王飛未在規(guī)定時間前到崗,屬于遲到,遲到的認定不以指紋考勤為前提。王飛以學校早晚指紋考勤,中午不指紋考勤為由,主張其2019年9月18日午休時間外出后于13:26返回學校不構(gòu)成遲到,缺乏事實依據(jù),本院不予采納。學校以王飛在試用期兩次遲到為由,認定其考核不合格,解除勞動合同,符合試用期考核辦法第三條的規(guī)定,一審法院據(jù)此認定學校系合法解除與王飛的勞動合同,并無不當。

  試用期考核辦法明確規(guī)定試用期考核以月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(jié)合的方式進行,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以期末考核為準,期末考核一般為試用期屆滿前15天內(nèi)進行。但王飛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內(nèi)就出現(xiàn)兩次遲到的情形,已經(jīng)屬于該辦法規(guī)定的考核不合格的情形,學校并無必要等到試用期結(jié)束前15天才通知王飛考核不合格、解除合同,如此也有損于雙方利益。學校于王飛出現(xiàn)考核不合格情形的當天認定其考核不合格,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,具有合同依據(jù),并無不當。

  綜上,二審判決如下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  案號:(2020)蘇04民終1932號(當事人系化名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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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中國勞動關(guān)系網(wǎng) 來源:《中國勞動關(guān)系網(wǎng)》 時間: 2023-11-15 14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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